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63號
TNDV,107,訴,1463,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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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彭玉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016,0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240元(計算式:7,600元+2,640元=
10,240元),尚應補繳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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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