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附民原告 朱晏輝
附民被告 王梣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