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48號
TNDM,110,聲,848,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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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榮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榮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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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