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41號
TNDM,110,聲,841,202105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政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政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確定,而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0 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66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 刑期滿日期為111年12月9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