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55號
TNDM,110,聲,755,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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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宏昌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宏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3日以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711 )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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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