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士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士傑因偽證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受刑人因附表所示 編號一、二、三至五、六等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94年9月2 1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7月14日,並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711號 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終結日期及確定判決 刑度 後續相關案號、終結日 定應執行刑案號、刑度 一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本院93年9月27日93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緩刑4年 本院94年10月13日94年度撤緩字第87號撤銷緩刑 無 二 施用毒品 本院94年7月14日94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 有期徒刑8月(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無 無 三 施用毒品 本院95年5月24日94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決 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本院96年10月30日96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更定其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左列案件,經本院97年3月17日97年度聲減字第193號裁定就編號三、四部分減刑為5月15日、3月15日、3月,並與左列編號五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 四 偽證 本院95年1月14日94年度訴字第1650號判決 有期徒刑5月 本院96年10月19日96年度聲字第1222號裁定更定其刑6月 五 販賣毒品 本院95年4月27日95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96年10月30日撤回上訴確定) 有期徒刑9年、7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本院96年11月30日96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更定其刑9年6月、8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六 偽證 本院96年7月26日96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 有期徒刑6月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