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211號
TNDM,110,簡,1211,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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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竣傑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公仔柒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被告有如前述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 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 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 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 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 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 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依被告構成累 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 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罪紀錄(不含前述累犯部分,上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今 又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足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意識;兼衡其智識程度(高職學歷)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方法、竊取財物之 種類及價值、未完全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被害人和解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 之公仔7個,為被告犯本案竊盜罪所得之物,屬於被告,應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553號
  被   告 楊竣傑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竣傑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 國109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楊竣傑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109年12月17日17時47分,至郭榮城經營位於臺 南市○區○○街00號之娃娃機臺店,以鑰匙開啟娃娃機臺後, 竊取機臺內之公仔6個,另以徒手竊取娃娃機臺上之公仔1個 ,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嗣經郭榮城發覺失竊而報警處理,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郭榮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竣傑固坦承有取走7個公仔,惟矢口否認有何竊 盜犯行,辯稱:是我跟告訴人郭榮城公仔,他說可以,叫 我自己去拿,但我沒有留下他說可以借我的相關對話紀錄云 云。前揭犯罪事實,除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有拿取該7 個公仔外,並據告訴人郭榮城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監視 錄影檔案擷取畫面7張、監視錄影檔案光碟1片附卷可參,被 告所辯係空言狡辯,騎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竣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移送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另有竊取娃娃 機臺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否認涉有該部分犯 行,辯稱:我有向告訴人租娃娃娃機臺,當時打開該機臺的 零錢箱,只是想看裡面有多少錢,沒有拿裡面的錢,裡面只 有100多元,根本沒有1萬元等語。經查,告訴人於警詢中亦 陳稱:被告曾向我租店內機臺等情,再勘驗卷附之監視錄影 檔案光碟1片,被告開啟娃娃機臺之零錢箱後,有從該機臺 旁地上將某物品拿起,無法清楚看到被告從零錢箱內取出物 品之動作,則被告辯稱:我只是想看那機臺內有多少錢等語 ,非無可能。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部分為接續犯,自得為法院所一併審酌,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書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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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