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471號
TNDM,110,交簡,1471,202105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茂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證據部分補充「國立成功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民國110年3月26日成附醫眼字第1100005713號 函及所附病患診療摘錄表1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茂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 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 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警卷第25頁),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先行,肇致 本案事故,致告訴人林昱誠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害 ,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 量被告之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兼衡被告因與告 訴人就和解金額無共識,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賠償告 訴人所受損失,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油漆 販售,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900號
  被   告 陳茂榮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茂榮於民國109年8月8日20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2段自南往北方向 行駛,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 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之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 及此,行經該路段與安平路之交岔路口時,貿然左轉,適對 向林昱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此, 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林昱誠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左側第 五掌骨骨折、顏面骨骨折、右側股骨骨折、左眼鈍挫傷併顏 面撕裂傷、胸部鈍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昱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茂榮對於轉彎時與告訴人機車碰撞之事實坦承不 諱,經核與告訴人林昱誠、告訴代理人蘇榕芝律師指訴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 書1紙及現場照片32幀附卷可佐。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 7款定有明文。被告於前揭時地駕車本應注意遵守上揭規定 ,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及此 ,致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 害,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檢察官 周文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