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李慰慈
代 理 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報並提出聲請人李慰慈之親屬同意書(檢附空白親屬系統
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聲請人之父母及所有兄弟姊妹最新戶
籍資料或除戶資料。
㈡又聲請人既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之人,何以能為委任律師之意
思表示?陳韻如律師是否願意擔任程序監理人。
二、本件聯絡人:澤股書記官張淑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258)。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