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270號
TNDM,109,易,1270,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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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映蓉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續
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映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映蓉為告訴人陳秉鑑之胞姐,其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初至 同年8月24日12時許前某時,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3樓告訴人房間內,徒手(無從認定有使用工具或足供兇器 使用之物)竊取告訴人所有及保管如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一 )所示之物品。嗣經告訴人發現後報警處理,並在被告位於 上址4樓之房間內尋獲上開物品,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告訴人之 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 ,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300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參照)。再按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映蓉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106年度家護字第6 22號案件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秉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指訴、證人黃美霞於警詢及本院106年度家護字第622號案件 中具結之證述、證人陳慶芬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證人羅佳 芸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勘驗報告、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物品清點照片為其論斷依據。訊據被告固供承其係告 訴人胞姐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 固定住在金華路,都是新市、金華路的房子來來去去,是10 6年6月下旬因照顧母親去睡在金華路的房子,大概2個月左 右,106年8月間他們換大門鎖,我就沒有再進去過那間房子 住過或睡過,直到107年9月26日回去搬我的東西,當時有警 察在場,告訴人說警察來看我有沒有偷拿告訴人的東西,我 只記得當時有找東西,但不確定是否為起訴書附表一所載的 物品...該處3樓前面是告訴人的房間,後面是妹妹的東西放 在那邊,也有部分是母親、告訴人的東西,4樓前面是佛堂 ,4樓後面是放我、我母親的東西...附表編號11、12是我母 親要我保管的,編號19至21應該是我母親要我保管的等語; 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先後2次整理的 失竊清單與本案檢察官起訴的資料很多不符合,告訴人指訴 內容是否真實,容有疑義;附表寶石印材13個,從勘驗錄影 帶中可看出找到地點是在4樓前方佛堂公共開放空間,且從 影片中可看出那裡很雜亂,顯然難以證明被告竊盜且放在那 裡;附表編號2至8,是從97至102年金石堂繳納健保費的收 據,金石堂屬於黃美霞所有,收據顯然並非告訴人的物品; 附表編號11、13、17雖屬告訴人所有,但依據影片勘驗結果 是放在4樓後方被告房間內白色塑膠箱的牛皮紙袋或塑膠袋 中,而與其他物品混雜在一起、沒有整理,附表編號19至21 告訴人陳述是由黃美霞保管,可推論這些物品都是一些單據 、經過很久的文書資料,是否如同告訴人所述是自行保管在 3樓,有所疑問,被告雖於警詢供稱有幫黃美霞整理物品, 看到一些股票的東西,但被告也僅是向黃美霞反應,所找到 的地點在2樓父親房間,若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理應將物 品移至他處隱匿或處分,因此無從證明被告有竊取意圖;人 民幣的部分於本案並未查獲;附表所示物品大部分是黃美霞 所有,且系爭物品遭查到的時候,被告已離開金華路住處1



年多,究竟這些物品為何會在4樓前方或後方找出、當初如 何放置,無法證明是被告放置,從客觀證據來看,無法證明 被告有竊取且有不法所有意圖;黃美霞雖有提到被告拿到股 票等情,但黃美霞當時已經癌症末期,身體狀況沒有很好, 且當初為了遺產的事情,告訴人與其姊妹產生很多糾紛,黃 美霞立了3個不同內容的遺囑,就同一事情所陳述的內容也 都不相符,故單從黃美霞之筆錄,無法據以認定被告有竊取 附表所示物品之事實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告訴人之胞姐,黃美霞為其等之母親,黃美霞於106年 10月22日過世等情,為被告及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院卷第179頁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告訴人雖於106年8月24日警詢時指稱:106年8月24日12時許 ,聽我母親黃美霞口述我親姊姊陳映蓉在106年6月底(詳細 日期不清楚)主動向她拿取我個人房間的鑰匙,說要去我的 房間找東西,接著去我房間出來後,告訴她有拿到我公司股 東和股權的資料、外幣...直到今日(24)中午12時許,我 母親要我姊姊還她銀行存摺、提款卡、不動產的權狀及印鑑 等4項物品時,突然想到之前我姊姊陳映蓉有去我房間拿了 我公司股東和股權和股權的資料、外幣,我聽完之後,馬上 去我房間檢查後,才發現我房內公司股東和股權的資料、外 幣以及其他私人文件遭竊...我損失外幣(人民幣11000元、 美金1200元、泰幣2600元、尼泊爾幣58000元、港幣800元) 、公司股東和股權的資料(損失無法估計)以及其他私人文 件(損失無法估計)等語(見警卷第7至8頁),於106年8月 30日警詢時指述:我因除了第1次警訊筆錄供稱所失竊的財 物之外,後續我發現還有財物遭竊,所以我來派出所製作筆 錄,我於106年8月24日23時在家裡(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我的房間內發現一批寶石印材、一袋寶石(裸石) 、一盒紀念銀幣及5枚外國古老銀幣(明細詳如附件項目A) 、名牌精品鋼筆及打火機(明細詳如附件項目B)。一批寶 石印材、一袋寶石(裸石)、一盒紀念銀幣及5枚外國古老 銀幣(明細詳如附件項目A)是公司所有,但公司委託我來 負責處理。名牌精品鋼筆及打火機(明細詳如附件項目B) 是我本人所有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 第45號卷,下稱「偵二卷」,第55至56頁),並分別提出失 竊物品/文件清單2份(見偵二卷第61至63頁),然而觀諸上 開失竊物品/文件清單2份記載內容,與附表核對結果,僅有 寶石印材及人民幣(即附表編號1、24)之名稱相符,至於 附表編號2至23之物品,均未見告訴人於前開2次報案時提及



遭竊;告訴人迄至107年9月26日與被告共同執行房屋遷讓後 ,始於警詢指訴:在4樓(我姊陳映蓉所使用空間)找到我 部分失竊物品...全部由警方一一清點拍照,列成清冊等語 (見偵二卷第57至59頁),是渠指訴被告竊取附表所示之物 品,是否可信,即非無疑。
㈢依照卷附之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物品清點名冊1份及 清點照片23張(見偵二卷第65至91頁),只能證明告訴人於 107年9月26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有發現附表 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品,而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並未經發現 或查獲,經本院於110年3月8日、110年4月12日,當庭勘驗 告訴人提出之蒐證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件一、 二,見院卷第100至118、195至204頁)及截圖(見院卷第12 3至128、247至260頁)在卷可憑,縱使自證二之勘驗內容可 見告訴人在4樓後方房間(即被告使用之房間)白色塑膠箱 上拍攝附表編號11、12之物;自影片一、影片三之勘驗畫面 可見告訴人在4樓後方房間白色塑膠箱上拍攝附表編號9至13 、15、18等物;自證三、證四、影片四(與證四內容相同) 之勘驗結果可知在4樓前方(佛堂)發現告訴人之背包內有 附表編號1之物,惟據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家 防官羅佳芸於偵查中結證:證二影片拍攝時我有在場,其餘 2段影片(係指證三、證四)拍攝時我不在...證二影片拍攝 房間是被告使用,因為當時依照保護令內容,被告自行將房 間鑰匙交給善化分局家防官,是到證二拍攝當日,警方才將 房間鑰匙交還被告,讓被告開啟她房間的門,至證二的物品 是在被告從2、3個堆疊在一起的整理箱其中之一內找到的, 內容即如證二影片所示等語(見偵二卷第29至33頁),僅得 證明附表編號11、12之物係在4樓被告使用房間內所堆疊在 一起之整理箱之一所找到,至其餘在畫面中所拍攝之物品( 即附表編號9至13、15、18等物)原本放置位置無從得知, 更遑論編號2至8、14、16、17、19至23等物,自光碟內容均 未見有自始發現位置及逐一清點之過程,復據
  被告表示:我不記得這些物品在哪裡找到,我沒有印象,當 時就是趕快拍攝東西、搬東西,沒有仔細看等語(見院卷第 240頁),衡情,倘若被告確有竊盜之意圖及行為,被告怎 會不將其所竊得之物品移至他處或為另為處分,反倒與其他 雜物散置在其已搬離之房間內?況且,告訴人曾於警詢時陳 稱:我母親要我姊姊還她銀行存摺、提款卡、不動產的權狀 及印鑑等4項物品等語(見警卷第7頁反面),是被告辯稱: 編號11、12、19至21是我母親要我保管的,我就收一收,東 西不是我的,我沒有帶走就放著等語(見院卷第240頁),



非無可能,佐以告訴人本院審理中證稱:在被告的房間內, 塑膠箱相疊的夾層中找到1個牛皮紙袋所裝的是編號11至14 ,包含黃美霞1顆印章、我的1顆印章等語(見院卷第214至2 15頁),自不能排除被告有受黃美霞所託而保管附表編號10 黃美霞之印章及附表編號11至14物品之可能性。 ㈣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附表編號16我拿給我母親的,我 不知道何人保管,可能是母親交給被告保管,附表編號18我 不知道放在哪裡,不知道內容為何,無法確認所有權人為何 人,附表編號19至21我於106年7月當著我阿姨的面交給我母 親,我母親保管,是我母親的東西等語(見院卷第226至227  頁),足證附表編號16、18至21所示之物,均非告訴人所有 或保管之物;又告訴人雖指訴:附表編號2至8之九龍金石堂 97至102年度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之所有權人是我,因為我 要設立九龍金石有限公司時,市政府查到我還有一家九龍金 石堂的公司存在,營業項目相似,請我將舊公司撤銷,才能 設立新公司,所以我與黃美霞商量,她說願意將之前繳納的 費用當作公司的股份,占有我新公司百分之3的股份,成為 股東,所以這些單據由我保存等語(見院卷第216、220頁) ,然查九龍金石堂係獨資,負責人為黃美霞,於93年3月31 日核准設立,業已歇業,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調偵續字第16號卷第77至78頁),是附表編號2至8應係黃美 霞身為九龍金石堂負責人時繳納保險費之收據,而告訴人所 述黃美霞以先前所繳納之費用當作渠新公司之股份等情,並 無事證以實渠說,自難認定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為告訴人 所有或保管;另附表編號9、10、14、15、22、23所示之物 ,除告訴人單方面之指述外,依照卷附之證據資料,亦無從 認定為告訴人所有或保管,告訴人卻指稱上開物品均係渠所 有或保管而遭被告竊取,顯屬無據。再者,附表編號1之物 係在4樓前方(佛堂)紙箱內之背包所發現,業如前㈢所述, 而該處據告訴人證稱:是半開放空間,無法上鎖等語(見院 卷第225至226頁),佐以證三、證四之勘驗筆錄及截圖(見 院卷第107至108、127至128頁),堪認附表編號1之物放置 在深藍色側背包內,與其他雜物一同收在某1紙箱內,實不 足以證明被告有何竊盜之犯行。
㈤證人黃美霞固於106年8月24日警詢證稱:我女兒陳映蓉106年 7月初有向我索取我兒子陳秉鑑的房間鑰匙,鑰匙我拿給她 後,她就沒還給我了,直到近日(8月中旬,詳細日期不清 楚),我女兒陳映蓉有向我說她有在弟弟陳秉鑑的房間內(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有拿到股票的資料以及人



民幣,我有向我女兒陳映蓉說東西可以拿,但是拿錯了要放 回去,直到今日(24)中午12時許,我兒子陳秉鑑才向我表 示他房內的股票資料以及股東資料和外幣遭姊姊陳映蓉拿走 了等語(見警卷第13至14頁),於本院106年8月29日另案復 證述:(法官問:陳映蓉之前住那裡?)是7月26才搬出去 ,因為陳映蓉陳秉鑑的東西。(法官問:你如何知道?) 我突然想起來,陳映蓉跟我說她有進陳秉鑑房間拿了股票、 人民幣,陳映蓉去拿的時候,我就跟陳映蓉說你拿了再退回 去就好,後來聽陳秉鑑說很多珠寶都不見了。(法官問:為 何陳映蓉要跟你講拿了股票、人民幣的事?)因為陳秉鑑去 找東西都不見了,是陳秉鑑講東西不見了。(法官問:請確 定一下陳映蓉有沒有親口跟你說過她進了陳秉鑑的房間拿了 陳秉鑑的股票及人民幣?)有,有開鎖進去。但我不記得是 哪一天,應該是陳映蓉搬離金華路住處之前的事...(法官 問:你說陳映蓉有開鎖,陳映蓉陳秉鑑房間的鑰匙?)有 ,我把鑰匙都放在同一個地方,陳映蓉去拿的...等語(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89號卷,下稱「偵一 卷」,第65至72頁),然此為被告所堅詞否認,黃美霞針對 被告係向黃美霞索取或自行拿取告訴人房間鑰匙、黃美霞係 事後得知或當下即知悉等情,前後所述有所不一,又黃美霞 僅提及被告有向渠自承竊取股票及人民幣,至於是哪一家公 司之股票、多少金額之人民幣均無從確認,更無法與告訴人 指訴之情節進行比對;更何況,告訴人於108年7月25日偵訊 時對於證二影片內之股票(即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一卡國 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否為本案提告之公司股東與股 權資料,先證稱:不是,這是另外的資料,後改稱:上開資 料是我提告遭竊物品的一部份等語(見偵二卷第30頁),此 亦與告訴人提出之失竊物品/文件清單(見偵二卷第61頁) 記載之「九龍金石堂(停業/已更名)」和「九龍金石有限 公司」之股東/股權資料不符,顯見告訴人對於渠遭竊物品 究係為何未能肯認,是渠指訴內容,容有疑義。再者,參酌 黃美霞於106年8月11日警詢陳述:我兒子陳秉鑑無法照顧我 ,而且要將我送至療養院,我很反感也不願去,我女兒陳映 蓉照顧我很好,我希望倆姐弟能和好,讓陳映蓉好好照顧我 安養天年等語(見警卷第12頁),迨於106年8月29日另案則 證稱:我希望陳秉鑑來照顧我,他比較有力氣、細心,但是 他太忙,我也捨不得...希望陳映蓉搬出去,不然我不得安 寧,陳映蓉什麼事情都會來吵我,我不想再受騙了等語(見 偵一卷第70至71頁),黃美霞對於渠子、女(即告訴人及被 告)之態度,於相隔短短不到20日即有如此大之轉變,其中



之轉折外人雖無從由外人所得知,但益徵黃美霞關於本案先 後有所出入之證詞,尚難信為真實。
㈥證人即被告及告訴人之胞妹陳慶芬縱於偵查中證述:(檢察 官問:106年6月25日你姐姐有偷你哥哥的東西?)我是聽媽 媽說的,我沒有看到。那天是吃完飯後,我回家,當時陳秉 鑑在家,我媽媽突然說姐姐有拿哥哥房間的鑰匙,拿了外幣 等物等語(見偵一卷第211至213頁),惟陳慶芬既係聽聞黃 美霞所述被告有竊取告訴人之外幣,屬傳聞證據之性質,且 本案迄今並未發現或查獲有何被告竊取外幣之情事,自難單 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訴及證人陳慶芬所聽聞之證詞,遽入被告 於罪。
㈦至檢察官雖提出勘驗報告(見偵二卷第29至32、118至120頁 ),欲證明本件自被告上址房間尋獲告訴人一卡國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與相關資料之事實,然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 出之蒐證光碟,且與其他事證勾稽比對,無法證明被告有本 案竊盜之犯行,業如前述,因此,實不足以作為本案不利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就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 所指竊盜之犯行,實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上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件既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聆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雅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失竊物品名稱 1 寶石印材13個 2 九龍金石堂97年度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6張 3 九龍金石堂98年度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12張 4 九龍金石堂99年度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12張 5 九龍金石堂100年度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12張 6 九龍金石堂101年度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9張 7 九龍金石堂102年度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5張 8 九龍金石堂保險費繳款單收據聯56張 9 陳秉鑑黃美霞金錢往來明細本1本 10 黃美霞兆豐銀行存簿1本與黃美霞印章1顆 11 陳秉鑑所有一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張、通知單1張與過戶聲明書1張 12 黃美霞所有一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張、通知單1張與過戶聲明書1張 13 陳秉鑑印章1顆 14 購買股票委託書空白表1張 15 代筆遺囑2張、黃美霞手寫文件1張 16 陳秉鑑黃美霞之聲明書3張 17 陳秉鑑繳費帳單收據1份 18 黃美霞手寫文件1張 19 臺南市中西區永安段土地所有權狀相關資料5張、 106年房屋稅單1張 20 屏東縣佳冬鄉武丁段(道)土地所有權狀相關資料4張 21 屏東縣佳冬鄉武丁段(田)土地所有權狀相關資料3張 22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地價謄本1張與土地登記謄本1張 23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2張 24 人民幣1萬1,000元
附件一:(本院110年3月8日勘驗筆錄)
勘驗標的:107年9月26日被告至告訴人之住處取回物品,以及 告訴人發現物品之經過。
出處:108年度偵續字第45號偵查卷宗後證物袋內光碟



影片檔案名稱:1.證○-0000-0000-000000羅佳芸警官當面拿出 鑰匙給陳映蓉開四樓的房門錄影.mp4
2.證○-0000-0000_101339找到被偷的陳秉鑑名下 之未上市股票和文件資料錄影.mp4
3.證○-0000-0000_102111找到被偷的九龍金石有 限公司之寶石印材(前段)錄影.mp4
4.證○-0000-0000_102723找到被偷的九龍金石有 限公司之寶石印材(後段)錄影.mp4
影片概況:錄影畫面皆為告訴人拍攝,故告訴人僅有聲音無人像 出現於影片中。
1.警察給被告鑰匙後,被告收拾衣物之經過,彩色影 像、有聲音。(證一)
2.錄影被告正在拍攝股票過戶申請書、股票、論衡法 律事務所函、信封之經過,彩色影像、有聲音。( 證二)
3.告訴人蒐證過程,此影片內有發現寶石印鑑於背包 內之畫面,彩色影像、有聲音。(證三)
4.告訴人打開背包後,內有寶石印鑑之畫面,彩色影 像、有聲音。(證四)
影片時間:證一:7 分47秒。證二:49秒。     證三:6 分07秒。證四:01分41秒。影片顯示時間:影片尚無顯示時間,故勘驗以播放時間為主。地點: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代稱:A 女- 即被告,長髮雙辮、頭戴淺藍色鴨舌帽,著紅色 格紋襯衫、淺藍色七分牛仔褲,肩背紅色帆布包, 且戴細框眼鏡。
   B 女- 短髮、著白底綠灰線條組成格紋之短袖上衣、黃 色長褲。
證○-0000-0000-000000羅佳芸警官當面拿出鑰匙給陳映蓉開四樓的房門錄影.mp4 00:00~01:03 畫面開始。 羅警官:阿你要拿這邊鑰匙嗎? A女:我不知道欸,我真的不知道哪一支。 羅警官:這個是什麼鑰匙? 告訴人:羅警官我當初在警察局,她…她交給警官的,我不知道,我沒有拿過她的鑰匙,我不知道是哪一支。 羅警官:不然你拿你的…(手指旁邊) 【A女從旁邊書桌抽屜內翻找鑰匙】 告訴人:她的東西我們都沒有人去碰過它。 旁人:出去陽台了齁? 告訴人:對對對,上面是頂樓。 A女:可是不見了欸,沒有在這裡欸,之前放這邊沒有了。 羅警官:好,沒有就算了,你開你的,你來跟我拿一支。 告訴人:羅警官我覺得你讓他開,因為我們也不曉得是哪一支。 羅警官:哪一支? A女:我也不知道。 羅警官:阿你拿去試試看阿。 B女:衣架一起收進去?不要這樣收吧。 A女:好好好。 告訴人:你要不要先開你的門?讓羅警官,不要耽誤太多時間。 A女:對對對。 【羅警官交給A女鑰匙,A女前往房間門口】 B女:衣服全部是嗎? A女:衣服都是,對。 B女:全部塞進去。 圖1 01:04~01:46 【A女使用羅警官交付之鑰匙開門,接連測試6支鑰匙,前5支鑰匙無法開啟房間門】 告訴人: 她這鑰匙就當初她交到警察局那副,我不曉得有沒有她自己門的鑰匙,只有她自己知道。 【A女以第6支鑰匙打開門】 A女:有。 【A女把鑰匙還給羅警官】 圖2 01:47~03:19 【房間配置:進門右手邊為床及床頭櫃,更遠處為衣櫥,以粉色防塵布覆蓋;靠近窗戶處有一沙發以粉色防塵布覆蓋,其上堆放衣物;沙發旁有一深色木衣櫃】【A與及B女進入房間整理物品】 告訴人:我現在方便進去搜,看有沒有被偷的東西嗎? 旁人:哪裡? 告訴人:我被偷了很多東西,我不曉得有沒有在裡面,方便進去看嗎? 旁人:你這樣我哪作的了主阿? 羅警官:可是這是她房間阿。 告訴人:喔,好吧。 【A女與B女將沙發旁深色木衣櫃內之衣物裝進黑色垃圾袋內。】告訴人:還是說她等一下要出來,我可以要求看看有沒有我被偷的東西? 旁人:你就先看阿。 告訴人:因為她現在在弄衣服。旁人:她在收的時候,你可以大約隱約看到她在收什麼東西了。 【羅警官進門略為查看後離開】 告訴人:地上的灰塵應該很厚,因為都沒有人進去過。 圖3 03:20~05:00 【告訴人拍攝房間內擺設:門口處地上有一紙箱裝有生活用品;房間內左手邊有三個鐵矮櫃,其二堆滿電視及其他物品;A女及B女收拾之深色木衣櫃前另有一曬衣桿,其上掛滿衣物】 B女: 垃圾都要一起帶走,這樣不會增加弟弟的困擾,因為再來你不要的東西,他都可以通通丟掉了。 A女: 這樣會太重嗎? B女:唉呦。 A女:換另外一個。 A女:奇怪,我沒有這種飲料欸,怎麼會有這種飲料。 B女:沒關係沒關係。 告訴人:所以這就是我要麻煩你們來的原因,隨時都有可能被栽贓。 圖4、圖5、圖6 05:01~07:19 A女:這個會不會太重,要不要先拉出去? B女:再來一點,再一個。 A女:先拉出去,要不然也沒位置了。 B女:好。A女:你先把它拉出去。【B女先把裝衣物之黑色垃圾袋搬移出房間;此時A女將曬衣桿上衣物裝進黑色垃圾袋中】 【A女與B女合力將吊掛於房間上方、沙發上之衣物收進黑色垃圾袋內,過程中兩人討論衣物該如何處理】 07:20~07:47 告訴人:陳映蓉,我能不能麻煩你把你外面很重要的東西,等一下先搬走?不要到時候我又被栽贓,說有什麼東西被偷。 B女:可是很多東西搬去那裏也很危險欸。 A女:我等司機來再搬。 B女:夠重了夠重了,我沒辦法,太重了,這個不行。(把部分衣物移至床上) A女:用另外一個,拿去放外面那邊,要不然等一下塑膠袋不夠,要不要叫他買,要不然等下不夠。 【B女把黑色垃圾袋搬出房間】 畫面結束。
證○-0000-0000_101339找到被偷的陳秉鑑名下之未上市股票和文件資料錄影.mp4 00:01~00:49 畫面開始。 【影片地點:位於證一影片中沙發旁之白色塑膠箱上】 B女:你照你照,裡面要照嗎? A女:要,因為這叫我查筆錄…就叫我去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有講這東西了。 【A女持手機拍攝「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兩張、「一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一萬元整之股票」兩張,股票實際張數從畫面無法確認】 B女: 好好好。 A女:好。 B女:你要講就慢慢講,不用怕不用怕。 A女:反正… B女:阿是說沒關係啦,反正你講話的口氣本來就是這樣子,這樣就對了,有時候不用怕。 A女:道理愈講愈明啦。 【A女持手機拍攝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函兩份,受文者分別為黃美霞陳秉鑑】 B女:好,就是不要擱著啦。 A女:收一收拿給(聽不清楚)。 B女:因為收著,大家日子不好過。 【B女將股票過戶聲請書、股票、法律事務所函,收進信封內】 B女:然後放到觀世音菩薩面前,謝謝。 【B女將信封交給告訴人】 畫面結束。 圖7、圖8
證○-0000-0000_102111找到被偷的九龍金石有限公司寶石印材(前段)錄影.mp4 00:01~02:36 畫面開始。 【影片地點於四樓前房間,即證一影片中A女找鑰匙之處,非證一、證二之拍攝地點】 【由B女戴透明手套依告訴人指示尋找,且由告訴人負責拍攝,尋找範圍先從桌子開始,後至桌面旁之資料夾皆無所獲】 02:37~05:31 A女:你昨天通知我,我來不及阿告訴人:昨天是你要求我今天一定要搬,什麼我昨天通知你,真的很會講反話。 A女:阿你說今天沒有搬,直接就… 告訴人:好好好,到法院去講,到法院去講。 【B女依告訴人指示翻找桌面下之物品,以及桌子隔壁置放於地面上之大紙箱】 05:32~06:07 【B女從一紙箱中一側拿出一些雜物後,從另一側拿出一深藍色側背包】 B 女: 這個是書包。 告訴人:欸等一下,這是我的,打開,麻煩妳打開。 A女:那邊就跟我無關了。 告訴人:對啦,什麼都跟他無關,好,請打開。 A女:什麼東西啊? 【B 女依告訴人指示從背包前面夾層拿出一堆名片,後拉開中間夾層發現數個帶有深、淺褐色花紋盒子5個、綠色花紋盒子1 個】 告訴人: 我被偷的珠寶。 A女:哈哈哈哈哈,好好笑喔。 告訴人:好,麻煩一下,還有什麼東西。 B女:這你認得喔? 告訴人:欸我的東西是不是? B女:對對對。 告訴人:欸稍等一下稍等一下,跳掉了。 B女:是你的,你忘了啦。 畫面結束。 圖9、圖10
證○-0000-0000_102723找到被偷的九龍金石有限公司寶石印材(後段)錄影.mp4 00:01~00:37 畫面開始。 【拉開之深藍色側背包,B女帶透明手套拿出帶有褐色及綠色花紋之盒子】 B女:要不要打開? 告訴人:等一下等一下。 B女:有重重的東西欸。 告訴人:好,你幫我打開一下。 B女:打開一個示範看看。 告訴人:這是我被偷的東西。 B女:看起來還不錯。 告訴人:好,你把他放回去,等一下交給警官。 B女:這個放在那裡,這樣是他偷的嗎? 告訴人: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反正你們都說我栽贓嘛,繼續講沒關係。 (旁邊有人說:你說他偷的…;又有旁人說:哪裡拿出來的?) 告訴人:來,長官這個,這袋也是,然後裡面還有。 羅警官:你哪邊拿出來的? 告訴人:對對對,我再拍一次。 圖11、圖12 00:38~01:41 告訴人:這邊還有,麻煩再翻一下,剛才你拿出來的箱子再翻一下。 B女:這個嗎? 告訴人:對,看還有沒有什麼? 【B女依告訴人指示搬出另一紙箱翻找,並無尋獲相關物品】 畫面結束。
附件二:(本院110年4月12日勘驗筆錄)勘驗標的:107年9月26日告訴人發現失竊物品之經過。出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70號刑事卷宗內告訴 人陳秉鑑於110年3月24日提出刑事陳述補充狀之再證五



袋內蒐證光碟。
影片檔案名稱:1.(光碟A)00000000_100600.mp4【影片一】 2.(光碟A)00000000_100807.mp4【影片二】 3.(光碟B)00000000_101017.mp4【影片三】 4.(光碟B)00000000_102723.mp4 【影片四】影片概況:錄影畫面皆為告訴人拍攝,故告訴人僅有聲音無人像     出現於影片中。   
1.影片一:找到黃美霞與告訴人名下之股票及2 枚印 鑑之過程,彩色影像、有聲音。
2.影片二:發現一只綠色塑膠袋,彩色影像、有聲音 。
3.影片三:拍攝被告拍照存證告訴人及黃美霞所有之 文件之過程,彩色影像、有聲音。
4.影片四:告訴人打開背包後,內有寶石印鑑之畫面 ,彩色影像、有聲音。
影片時間:影片一:1 分25秒。影片二:1 秒。     影片三:2分20秒。影片四:1分41秒。影片顯示時間:影片尚無顯示時間,故勘驗以播放時間為主。地點: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代稱:A 女- 即被告,長髮雙辮、頭戴淺藍色鴨舌帽,著紅色格 紋襯衫、淺藍色七分牛仔褲,肩背紅色帆布包,且 戴細框眼鏡。
   B 女- 短髮、著白底綠灰線條組成格紋之短袖上衣、黃色 長褲。
(光碟A)00000000_100600.mp4【影片一】 00:00~00:18 畫面開始。 【地點:於四樓後房間內之沙發旁白色塑膠箱上】 告訴人:都不要動。 B女:我都不要動。 告訴人:先不要動。齁,我的股票,來,警官你看,現場抓到。羅警官:來來來。 【此時A女伸手拿起股權資料走向羅警官】 告訴人:好,都不要動。你先不要動。 A女:來,這個是我媽媽跟他的,我媽媽拿給我的。 羅警官:你就讓他拍。 告訴人:你放著,你放著,好!抓到了,就是我丟掉的東西,好!來,還有我的名字你看。 【畫面中出現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2份,其上各有2枚印文,其一為黃美霞,另一陳秉鑑】(圖13) 圖13 00:19~00:50 告訴人:好,來,你一張一張翻開。 B女:好,翻開翻開。 【畫面中出現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之信封兩個,收件人為陳秉鑑黃美霞;且有一收件人為陳秉鑑之牛皮紙信封,另有兩個印鑑置於白色塑膠箱上。】(圖14)告訴人:好好好,翻開,就是我被偷的東西。 A女:這樣子喔,好。 告訴人:好好好,翻開,印章打開,是不是我的名字。 B女:我不知道,你自己看。 告訴人:黃美霞,好,另外一個。 A女:一個是媽媽的,一個是他的。 告訴人:好,另外一個。 A女:但是媽媽說用她的錢買的。告訴人:另外一個。 B女:另外一個,好。 A女:那個我有說,那個東西我有說,媽媽… 告訴人:我的名字對不對?來,印面,印面讓我拍一下,印面、印面,翻過來印面,我要拍印面,印章的面。 【畫面中出現木製印鑑印面刻有陳秉鑑名字,印鑑側邊有易卡國際科技之字樣】(圖15) B女:易卡。 告訴人:我的名字,對,抓到了。 A女:ㄘ… 告訴人:好,很好。 圖14、圖15 00:51~01:25 告訴人:好,這一些,來,小姐麻煩幫我裝回袋子裡面。 B女:裝到袋子裡喔? 告訴人:警官,我這是不是可以請你…請你幫我… 羅警官:又要叫我保管?告訴人:不是,因為這個是現場抓到的贓物阿。 羅警官:阿你都有拍下來了阿。告訴人:好好好好好,那沒關係,那我…我可以拿嗎? 羅警官:你的律師不是怎麼跟你講,你就照你的律師說的做。 告訴人:OKOK,好好好。 B女:映蓉,你把它賣掉了嗎? A女:沒有啦,媽媽當時放我這邊的阿。 告訴人:這是在我房間被偷走的東西。 B女:是媽媽放你這邊的。 A女:是媽媽放我這邊的。 告訴人:好,沒關係,你放好。 B女:那這個看要放哪裡。 A女:媽媽說是用媽媽的錢買的。告訴人:那我現在拿走。 A女:媽媽說是用她的錢買的。 畫面結束。
(光碟A)00000000_100807.mp4【影片二】 00:00~00:01 畫面開始。 【地點同影片一,白色塑膠箱上有一只綠色塑膠袋】(圖16) 告訴人:這個袋子我…我。 畫面結束。 圖16
(光碟B)00000000_101017.mp4【影片三】 00:00~00:20 畫面開始。 【地點同影片一】 B女:這個還有那個。 A女:剛那份你要拍喔,剛你那份再拿來給我拍,我這份很重要,這個是放一起的。 【畫面中為地政事務所之所有權狀,上有迴紋針夾有「美霞原有1/20陳連治1/20繼承給十個子女」之便條紙。】(圖17) B女:對,保護你,你要拍喔。 A女:媽媽拿給我的。 告訴人:麻煩這個打開。 A女:媽媽寫的。 B女:好,來。 【畫面中為地政事務所之所有權狀後係臺灣省屏東縣政府土地所有申請書(黃美霞登記)。】(圖18) A女:媽媽弄的,這阿姨算給我的。 圖17、圖18 00:21~01:34 A女:這個都沒關係,這個是通知的。 【A女拍攝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入學測驗報到通知書。】(圖19、19-1) A女:收一起,無所謂,來,再來,講清楚就沒事了,阿在這邊…(聽不清楚)就最可怕了。B女:嗯。 A女:好,再來。 【A女拍攝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之證明書,所有權人為黃美霞,證明書後還有一疊紙以迴紋針固定。】(圖20、20-1) 【A女拍攝手寫信紙一張,上有2枚印文及2枚指印。】(圖21、21-1) A女:這媽媽寫的。 【A女拍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佳冬鄉武丁段及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6年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圖22、22-1) A女:這個我要帶走。 B女:你要帶走。 A女:因為這種東西… 【A女拍攝另一手寫信紙。】(圖23、23-1) 告訴人:什麼什麼讓她帶走,這個就是贓物,怎麼讓她帶走。 A女:還是你要保留? 告訴人:我跟你講我這個,全部交給警察局。 A女:這個不能讓你帶走。 告訴人:我全部交給警察局,等一下我馬上全部交給警察局。【A女拍攝手寫信紙上寫有永安、武丁、數字及計算公式。】(圖24、24-1) 告訴人: 等下我馬上交給警員,現場交給警員,不能讓她拿走。【A女拍攝黃美霞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簿封面(存簿封面右下角有截角),存簿旁有一疊紙張以黑色長尾夾固定之,上方記載遠東商銀〉209,953、玉山銀行〉123,329 、花旗銀行〉9XXXX。】(圖25、25-1) B女: 剛剛好像… 告訴人: 她偷了我的贓物,還讓他拿走。 B女:剛剛還有一份重要的東西,如果你怕有爭執就交給警察保管。 【A女拍攝黃美霞代筆遺囑相關資料(打字)共兩頁。第二頁立遺囑人、見證人均空白沒有簽名、蓋章】(圖26、26-1、27-1) A女: 這是我跟媽媽去那個…去律師那邊拿的資料,可以證明是媽媽拿給我的,不用怕。 A女:這個是媽媽拿給我的。 圖19至圖27 01:35~02:20 【A女拍攝黃色封面筆記本,上寫有「秉鑑80.12.27」之字樣。】 A女:阿你剛剛那個也拿來照一下,阿你說要交給警察的? 告訴人:我跟你講,那一份等一下我們到警察局,你在警察局去拍好不好? A女:不要,現在拍現在拍。 告訴人:我怕現在、等一下被你撕毀,那個都是證據。 A女:現在拍,拿來拍。 告訴人:不要,等一下我拿到警察局去。 A女:警察在那邊,你拿來拍、拿來拍,那個我在警察局有講過,媽媽有交那個東西給我,我在警察局有講過,我也不怕你,他叫我去的時候,我就有講媽媽有交代那個未上市的東西給我,我有說過,那個我也不怕你,我當時就有講媽媽交給我,媽媽說那是用她的錢買的。 告訴人:那個你講的,到法院去講,到法院去講。 A女:警察,這個他說要讓你帶走,不讓我帶走。 告訴人:當然不讓你帶走,這個是贓物怎麼讓她帶走,被她偷走的東西怎麼可以被她帶走。 羅警官:我們先整理先整理。 告訴人:現在拍完了嘛,好。 畫面結束。 圖28
(光碟B)00000000_102723.mp4【影片四】 00:01~00:37 畫面開始。 【拉開之深藍色側背包,B女帶透明手套拿出帶有褐色及綠色花紋之盒子】 B女:要不要打開? 告訴人:等一下等一下。 B女:有重重的東西欸。 告訴人:好,你幫我打開一下。 B女:打開一個示範看看。 告訴人:這是我被偷的東西。 B女:看起來還不錯。 告訴人:好,你把他放回去,等一下交給警官。 B女:這個放在那裡,這樣是他偷的嗎? 告訴人: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反正你們都說我栽贓嘛,繼續講沒關係。 (旁邊有人說:你說他偷的…;又有旁人說:哪裡拿出來的?) 告訴人:來,長官這個,這袋也是,然後裡面還有。 羅警官:你哪邊拿出來的? 告訴人:對對對,我再拍一次。 圖29、圖30 00:38~01:41 告訴人:這邊還有,麻煩再翻一下,剛才你拿出來的箱子再翻一下。 B女:這個嗎? 告訴人:對,看還有沒有什麼? 【B女依告訴人指示搬出另一紙箱翻找,並無尋獲相關物品】 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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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龍金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