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許沈梨花
許薰云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珠
被 告 洪翊倫
謝玉瑛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訴字第5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翊倫經原告提起告訴之過失致死案件,業 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5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揭 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東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