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榮堅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受理在案,並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准予扶 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3頁),且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 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