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吳家宇
訴訟代理人 吳治富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石蕙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
華民國109年12月7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0L2A975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 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 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 業務。…」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訴訟代理人與原告本人間為父子之一親等血親關係,業 據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86頁),並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2、154頁),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2月7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0L2A975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而提起行政 訴訟,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 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 決。
二、爭訟概要:
(一)原告於109年12月6日凌晨1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復興北路地下道執行 酒後駕車取締路檢站,經警攔停稽查,過程中原告自承食用 含有酒精成分之薑母鴨,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經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製發 掌電字第A00L2A97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 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
(二)原告不服舉發通知單向被告陳述意見,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 屬實,原告於109年12月7日親至被告裁罰櫃檯申請裁決,被
告審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試」之違規,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開立原處分,裁處 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應參加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於同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0 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依釋字第699、535號解釋意旨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 規定,舉發機關員警並未提出原告駕車有何已發生危害或客 觀上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事由,竟違法任意攔停原告,該攔 停程序顯已違反上開解釋意旨及法規而違法。況且員警設置 路障攔停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如駕駛人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事,自無犯罪嫌疑,所為攔停實施 酒測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
2.舉發機關員警當日攔停時間、地點雖按勤務分配表作業,但 攔停地點設置在臺北市復興北路下坡之地下道,為封閉空間 、車輛頻繁、車道高低起伏,易影響駕駛人正確判斷,該攔 停設置地點顯已違反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第5條第1項之1 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7條之2規定。
3.員警向原告陳述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時,不斷重複 「上銬」、「開庭」、「刑法公共危險罪起訴」,當下原告 因懼怕警方針對酒駕罰則陳述上銬且深怕會遭刑事起訴留下 犯罪前科紀錄,而選擇拒測讓警方直接開罰,員警並未告知 原告拒絕酒測關於「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 照」之法律效果,於原告接受拒測且簽妥文件等待拖吊車過 程中,經由聊天才讓原告得知拒測法律效果包含仍然是會被 「吊扣」1-4年之錯誤訊息,導致原告無法正確充分考量而 為判斷,參照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本件舉發程序有「未 明確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該程序自屬重大瑕疵,依行政 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被告對原告所為裁處吊銷執照之 行政處分為無效。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依舉發機關函復表示,原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行經臺北市復 興北路地下道,為警攔檢,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經員警 指導,據以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惟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 試之檢定,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 款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製單舉發。
2.檢視採證光碟,檔名:「001」影片一開始原告被員警攔查
;影片時間1:29:04~1:29:08原告表示剛剛有吃一點薑 母鴨,員警表示有酒精反應,請原告做酒測;影片時間1:2 9:28~1:29:53原告表示1點左右喝完薑母鴨;影片時間1 :30:35~1:31:15員警清楚向原告敘明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檢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亦回答「好」;影片時間1:31:18~ 1:31:34員警向原告敘明酒測值之分類。檔名:「002」, 過程中原告表示其喝很多碗薑母鴨,認為會超過標準,然員 警表示請原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酒測;影片時間1:34:39~ 1:34:43原告表示拒測。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較同條第1項 之飲酒駕車處罰更為嚴峻,其立法目的乃不使拒絕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 接受測試。倘駕駛人遭警員攔停後,直接拒絕接受酒精測試 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 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難維持正義公平原 則。是以,舉發機關員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時,如警方已告 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 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此有交通部 90年8月14日交路90字第048748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 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在卷可稽。原告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事證明確,此有原告簽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值列印單 及採證光碟可佐,被告實難以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爭點:
(一)員警在臺北市復興北路地下道內,設置執行取締酒後駕車路 檢站有無違法?
(二)員警有無對原告合法踐行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正當法律程序 ?
六、本院之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前段(附錄) 。
(二)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29頁)及原處分(見 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佐,該情堪以認定。 (三)舉發機關在臺北市復興北路地下道內,設置執行取締酒後駕 車路檢站並無違法:
1.「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駕零容忍」,為社會大眾耳 熟能詳之認知,各大媒體廣告亦長期宣導之,且酒後開車屢
屢發生重大傷亡事件,造成許多家庭悲劇,社會因此付出慘 痛代價,對一個家庭的傷害更是深遠,有鑑於酒後駕車案件 層出不窮,立法院於108年3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 關酒駕相關違規條文修正,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以達遏止 飲酒駕車錯誤行為,希冀經由修法重罰、加強宣導及警方強 力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導正民眾酒駕僥倖心態,防止酒 駕悲劇再度發生。
2.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結果:「檔名:2020_1206_員警採 證畫面_001,畫面時間01:28:55員警設置攔檢站;畫面時 間01:29:03員警攔查原告,並請原告下車等情,有本院勘 驗筆錄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第94頁)。另 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於109年12 月6日0時至3時,在臺北市復興北路地下道執行取締酒後駕 車勤務,且該勤務分配表業經機關主管核定在案等情,有該 分局110年3月11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1103034057號函暨所附 之勤務分配表、勤務註記及路檢點一覽表及勤務分配審核表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8至145頁),是舉發機關於上開時間 在臺北市復興北路地下道設置執行取締酒後駕車路檢站且攔 查原告,於法有據,故原告主張本件攔停設置地點及攔查程 序有瑕疵等語,不足採認。
(四)員警對原告已合法踐行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正當法律程序: 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與原告間之對話譯文:
員警:你剛才去哪裡呀?
原告:我剛才有吃一點薑母鴨。
員警:薑母鴨,好,那我們做個酒測。因為有酒精反應。 原告:好。
……
員警:你薑母鴨喝幾碗?
原告:蠻多碗的。
……
員警:現在是109年12月6日,1:26,我們執行酒測攔檢稽 查,你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物 品,如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薑母鴨?
原告:對。
員警:已滿15分鐘?滿15分鐘。這邊幫我簽名。 員警:再告訴你一下拒測的法律效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第4項,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驗者,直接就處新臺幣18萬元的罰鍰,並當 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然 後移置保管汽機車,然後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第5項
是說,5年內,要是你有第2次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36萬元的罰鍰,第3次以上,按前次違反本項 規定處罰,加罰新臺幣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 車輛,吊銷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安 全講習。
員警:我們酒測的標準,0.18以上,含0.18,到0.24,是行 政罰,開單扣車,0.25以上,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要上銬到派出所製作筆錄,你決定一下,你要不要接 受酒測。
原告:還是得拒測阿,不能接受阿。
員警:好,那你這邊簽一下名。
……
原告:我實在是有點怕我不過。因為我剛才其實喝滿多碗 的。
員警:所以說你自己決定一下,看你要不要測。 原告:0.5就直接送地檢署?
員警:0.25的話就要上銬,做筆錄帶回派出所,0.18以上到 0.24是行政罰,一樣是開單扣車。
原告:那就直接18萬吧。
員警:你要拒測嗎?我再問你一次,你要拒測嗎? 原告:因為,跟拒測比起來,就是18萬跟我如果有刑法責任 的話,那我就寧願直接繳罰鍰。
員警:這你自己衡量了。
原告:對阿。那我直接拒測好了。
員警:確定嗎?
原告:對阿。
有蒐證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6至100 頁),足認員警在設置執行取締酒後駕車路檢站攔查原告, 且原告亦坦承有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薑母鴨,員警乃依內政 部警政署函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執行, 經員警明確告知原告有關酒測及拒測之各項法律效果,原告 因擔憂有刑事前科紀錄而明確選擇拒測。從而,員警業已合 法踐行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之正當法律程序,是原處分審認 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試」之違規予以裁罰,並無違 誤,故原告主張員警取締酒駕過程有重大瑕疵等語,核與上 開勘驗結果內容不符,不足採信。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此敘明。
七、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 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附錄(參考法條):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 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 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
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 得考領駕駛執照。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