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賴雅欣
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因末日11 0年3月14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行 109年11月10日 31,821元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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