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尤盛頤
張有國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2頁第10行關於「358萬5,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580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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