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簡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5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59,51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第10條第2項及信福貸約定書第1 0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 款、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福貸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9頁、第79頁、第9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 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 ********9361號,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 109年12月2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89,74 7元未為給付,其中84,311元為消費款、4,236元為循環利息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84,311 元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107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32萬元,約定自107年12 月26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若未依約還款, 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利 息至109年8月2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69,034元未 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0
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8%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108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17萬2千元,約定自108年 10月29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若未依約還款 ,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 利息至109年8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35,977元 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 109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6%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又於109年2月25日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自109年2 月25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若未依約還款, 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利 息至109年8月2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83,783元未 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0 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8%計算之利息 ㈤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 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 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貸 款額度動用申請書、信福貸約定書、存摺明細、戶籍謄本等 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4頁、第77至101頁、第117頁),而 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89,747 84,311 15 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69,034 269,034 15.78 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135,977 135,977 15.06 自109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283,783 283,783 12.78 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778,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