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47號
TPDV,110,法,147,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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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楊智誠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於民國49年4月2日以府民一字 第2397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9年4月30 日(嗣於108年1月11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7冊、第29頁第102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乃遵照財團法人法規定,提請第14屆第6次董 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暨組 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經主 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覆本院相對人依相關規定審查後 許可,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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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