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35號
TPDV,110,建,135,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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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5號
原 告 佳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凱


被 告 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0年4月9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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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