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黎鎧榮
黎華璽
黎中玫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扣除聲請
人前繳之1,0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1,000元。
二、陳報利害關係人林建良、林群烈、林祥燕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住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簡 如
計算書:
扶養權利人李保業生於民國39年9月22日,現年71歲,依據內政
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新北市71歲女
性平均餘命為17.4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生存期間以10年計算。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新臺幣(下
同)22,755元爲準,本件標的價額總數為2,730,600元(計算式:
22,755元×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
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