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馬紀先
非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如下: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二、陳報兩造即馬紀先、馬佩薇、馬佩莉、馬佩芬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簡 如
附表:
聲請費用 備註 第一項聲明 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各給付扶養費用17,417元至扶養權利人賴全妹死亡之日止,賴全妹現年91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台北市85歲以上之女性平均餘命為8.8年,以8年計算,此部分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5,016,096元(17,417×12月×8年×3人)。聲請人併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2,795,481元(931,827×3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11,577元(5,016,096+2,795,481),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 第二項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