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吳家彥
吳盛雄
張巧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1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票新臺幣1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 票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 字第1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 具同意書、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109年度存字第15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