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9111號
TPDV,110,司票,9111,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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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111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哲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郭偉明、高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就各筆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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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