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許寶珠
許惠珠
共同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葉禮榕律師
相 對 人 許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報並提出相對人許佩珠之親屬同意書(檢附空白親屬系統
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相對人之父母及所有兄弟姊妹在印尼
國最新戶籍資料或除戶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請翻譯成中
文,經中華民國駐印尼國外交單位認證)。
二、本件聯絡人:澤股書記官張淑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258)。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