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22號聲 請 人 謝明章(即謝登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二、請提出謝明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