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昱均(原名林碧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
萬元整,約定於100年6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
付。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9日,餘欠帳款屢經催
討皆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