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揚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壹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37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2013元自民國110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