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63號
TPDV,110,司促,9263,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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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建財(原名廖士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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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