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國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燕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村(即蔡言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言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