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佳真(原名呂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251元民國9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002新臺幣169336元民國97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