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宏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所提之
借據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債權人僅得請求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