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16號
TPDV,110,司促,8816,202105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向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