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家祥(原名謝鎮光)、陳品捷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民國110年5月18日聲請狀附表關於違約金計算方式本
金序號001、002、003之第二段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謝家祥
(原名謝鎮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是否應由債
務人陳品捷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