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62號
TPDV,110,司促,8662,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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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縈提(即被繼承人陳渭寬之繼承人)

陳韋安(即被繼承人陳渭寬之繼承人)

陳易鴻(即被繼承人陳渭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渭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
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陳渭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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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