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王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禾豐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春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
,並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