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葉子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偉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