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椲宸(原名黃旻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