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94號
TPDV,110,司促,8594,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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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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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