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萬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
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