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婕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一)緣債務人鄭婕疄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7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0年4月2
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7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2月27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1,662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