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15號
TPDV,110,司促,8415,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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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安定
高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321元高安定高小婷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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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