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41號
TPDV,110,司促,8341,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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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梅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冰寒(原名高詩喬)、閔小華、陳康
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甚 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冰寒(原名高詩喬)、閔小華、 陳康麟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冰寒(原名高詩喬)住居於 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陳康麟住居於基隆市,均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債務人閔小華業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出境 ,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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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