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11號
TPDV,110,司促,8311,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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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貳拾捌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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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