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87號
TPDV,110,司促,8287,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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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國証

劉君儀


一、債務人徐國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柒佰零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國証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君儀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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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