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33號
TPDV,110,司促,8133,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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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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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