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雅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梅嬌
劉倫
一、債務人吳梅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壹仟壹佰
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梅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