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30號
TPDV,110,司促,7930,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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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而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而君
白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零參佰捌拾
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仟壹佰貳拾柒元伍角陸分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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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