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24號
TPDV,110,司促,7924,202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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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佩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多醫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燕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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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多醫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