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米(原名張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