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58號
TPDV,110,司促,7858,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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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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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