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41號
TPDV,110,司促,7841,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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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雅琪(原名謝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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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